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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部门联合印发新规 全方位规范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

作者:发布日期:2026-07-16浏览次数: 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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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从认定标准、服务收费、扶持政策到退出机制等多个维度,对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作出全方位规范,以此扩大优质普惠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从认定标准、服务收费、扶持政策到退出机制等多个维度,对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作出全方位规范,以此扩大优质普惠养老服务供给,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安全、规范、贴心的养老服务。

所谓普惠型养老机构,是指坚持社会公益属性,在政府扶持下,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为核心,遵循保本微利、优质优价、成本共担的原则合理定价,为公众提供安全、规范、优质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此次新规明确,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将遵循自愿申请、保障基本、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既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也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机构的建设与运营,共同补齐养老服务供给短板。

想要获得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需满足多项硬性条件:首先,机构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服务场所符合安全、消防、食品等相关国家标准;其次,机构床位数不得少于10张,且需根据实际入住老人的自理能力配备专职养老护理员——自理老人的护理员配比为1:15至1:20,部分自理老人为1:8至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则需达到1:3至1:5;此外,机构需运营满1年以上,财务状况稳定良好,信用记录无不良信息,且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

在服务收费方面,新规作出了差异化规范:公办普惠型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保收费符合公益属性;而社会办普惠型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州(市)民政部门牵头,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居民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设置参考区间,机构可在区间内自主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提前公示的费用,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正式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核心条款,并在机构大厅、服务窗口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支持普惠型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新规明确了多项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缓解运营压力;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运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保障机构运营的稳定性;对于通过租赁房屋举办的普惠型养老机构,各地可通过协调房屋业主、给予政府租金补贴等方式,为机构减免租金压力,降低运营成本,让机构能把更多精力放在提升服务质量上。

新规还建立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一旦普惠型养老机构出现骗取认定资格、挪用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质量严重下降且整改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违规收费、骗取扶持补贴等情形,县级民政部门将直接取消其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养老服务市场的秩序。

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随着新规的落地,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既能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提供清晰的遵循标准,也能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养老服务,助力全省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