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运营规则、管理标准与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区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水平与服务供给能力。
这份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35条,覆盖总则、基本原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全流程内容。办法清晰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的核心内涵:政府或集体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针对推行路径,办法明确提出双重导向——鼓励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直接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同时支持存量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有序推广实施。此外,办法还引导运营方依托自身专业能力,就近承接、托管乡镇(街道、苏木)、村(社区、嘎查)级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延伸服务,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可及的专业养老支持。
办法始终坚守公益导向,明确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必须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运营过程中,设施需优先满足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在保障这一核心群体的服务后,空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重点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着力打造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同时,办法支持运营方结合区域特色拓展旅居康养等新业态,丰富养老服务供给类型,推动逐步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办法也作出严格规定,要求运营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养老服务核心用途,严禁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在具体运营管理层面,办法也划定了明确的行为红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需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严格按照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开展日常管理与服务供给。收费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禁止使用入住保证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活动。此外,办法明确禁止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会员制方式进行营销,从细节上规范运营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为内蒙古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规范化运营搭建了全面的制度框架,既激活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又守住了公益兜底的核心底线,将有力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体系朝着更规范、更普惠、更贴心的方向发展,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