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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管理办法 规范运营强化公益保障

作者:发布日期:2026-08-09浏览次数: 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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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全流程运营规则、强化公益属性约束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助力提升全区养老服务的整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通过明确全流程运营规则、强化公益属性约束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助力提升全区养老服务的整体水平与供给能力。

这份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35条,覆盖总则、实施流程、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全环节内容,清晰界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的核心内涵与实施路径。所谓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在不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为了最大化发挥公建民营模式的优势,办法明确鼓励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直接采用该模式,同时支持现有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有序推进公建民营改造。此外,还引导成熟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自身专业能力就近承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养老服务设施的托管运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搭建、居家上门照料、适老化环境改造等延伸服务,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可及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在运营方向上,办法着重强调公益属性的核心地位,要求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坚守兜底保障职责。设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空余床位可面向社会开放,但需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鼓励运营方打造价格亲民、质量可靠、可持续运营的普惠养老服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拓展旅居康养等新业态,逐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办法也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养老服务核心用途,更不能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确保公共资源始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在日常运营管理细节上,办法同样划定了明确红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必须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严格遵循养老服务行业的各项规范开展日常管理。收费环节需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额外费用,禁止使用入住老年人缴纳的保证金进行风险性投资,同时明确禁止采取会员制方式进行营销,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收费行为与潜在的金融风险,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此次管理办法的印发,是当地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公建民营模式的运营管理,既能引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效率与服务品质,又能牢牢守住公益底线,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养老需求,为全区养老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制度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