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不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共同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针对区内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定下明确准则,为提升这类设施的服务水平与运营效能划出清晰路径。
这份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35条,涵盖从总则设定、基本原则明确,到组织实施流程、日常运营规范,再到监督管理细则及附则补充的全链条内容。其中对“公建民营”的定义作出清晰界定:政府或集体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这一定义既明确了公建民营的核心边界,也为后续的运营管理提供了基础依据。
在推进路径上,办法明确鼓励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直接采用公建民营模式,同时支持现有公办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有序推广这一运营方式。针对养老服务的下沉需求,办法还倡导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自身专业能力,就近承接或托管乡镇、街道、村、社区层级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适老化改造等业务,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贴心的养老服务,打通养老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坚守公益属性是这份办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办法提出,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继续承担兜底保障职责,在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空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且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同时,鼓励这类机构发展价格亲民、质量可靠、运营稳定的普惠养老服务,还支持其拓展旅居康养等新业态,最终目标是让全体老年人都能公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切实提升老年群体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在资产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必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于养老服务的核心用途,更不能将资产挪作养老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这一规定既守护了公共资产的安全,也确保了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属性不被偏离。
在日常运营规范上,办法也作出了细致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需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开展管理工作。收费环节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更不能将入住保证金用于风险性投资。此外,办法明确禁止养老服务机构采用会员制方式进行营销,从源头上规避可能出现的运营风险,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养老服务领域的一次精准施策,既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搭建了清晰的制度框架,也为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质量、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提供了有力支撑,将进一步推动区内养老服务体系朝着更加规范、高效、普惠的方向发展,为老年群体打造更有保障的幸福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