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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管理新规 锚定公益底线与普惠服务方向

作者:发布日期:2026-07-24浏览次数: 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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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流程,推动全区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性与可及性。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流程,推动全区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提升养老服务的专业性与可及性。

这份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35条,涵盖从前期组织实施到日常运营、监督管理的全流程环节。其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在保留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核心是在不改变公益属性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专业力量盘活养老资源。办法提出,既鼓励新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直接采用公建民营模式,也支持现有公办养老设施逐步有序推进该模式落地;同时支持运营方依托核心设施,就近承接乡镇(街道、苏木)、村(社区、嘎查)级养老服务设施的托管运营,拓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照料、适老化改造等服务场景,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专业的养老服务。

办法始终锚定公益导向的核心原则,明确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必须继续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面向社会开放,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在此基础上,鼓励运营方发展价格亲民、质量可靠、运营稳定的普惠养老服务,还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拓展旅居康养等新业态,通过多元化服务供给,推动逐步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目标。同时,办法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严格规定,运营方必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养老服务核心用途,严禁将国有资产挪作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确保每一份公共资源都用在刀刃上。

在日常运营规范方面,办法划出了清晰的行为红线。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必须依法完成登记备案,严格按照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开展日常管理与服务。收费环节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运营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禁止将入住保证金用于风险性投资,同时明确禁止采取会员制方式进行营销,从制度层面防范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填补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领域的制度空白,为公办养老资源的高效盘活、专业养老服务的落地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规范公建民营模式的全流程管理,既守住了养老服务的公益底线,又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有助于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体系朝着更加规范、多元、普惠的方向发展,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